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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尹*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5)利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开利津县达两年之久,均在东营区居住。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上诉人不能提供其现居住地证明,本案只能由上诉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为利津**道办事处徐集村,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男,汉族,现住利津**道办事处。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女,汉族,利津**道办事处人,现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淑媛
  • 审判员杨敬栓
  • 审判员魏金吉
  • 书记员冯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