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4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承揽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法院管辖,上诉人是守约方,上诉人所在地的新泰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山东**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与陈**签订的《承揽合同》约定“……依法向违约方的对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明确,应为无效。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合同的履行地点为地罗*接站,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