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见磊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胶南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一月十日作出(2012)胶南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2011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2月1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韩**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二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韩**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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