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山东**民法院作出(2012)曹*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凡*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曾凡*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本院作出(2012)菏少刑终字第6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曾凡*的定罪量刑。宣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5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及考核积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凡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