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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增刚犯盗窃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07)惠刑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阳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卢**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以被告人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1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卢增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卢**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假释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卢**虽有悔改表现,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故意犯罪,对其不宜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卢**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卢**,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浩正
  • 审判员尹世忠
  •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