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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亳州**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5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卢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定:

2008年11月6日5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及夏某某、任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陪同韩*、田*(均已判刑)到亳州市谯城区“水晶宫”浴场与被害人李*乙商谈偿还赌债的事情,期间,夏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李*乙、李*丙、赵*打伤,任某某将蒋*的轿车车门用枪打破,后卢某某驾车载着田*、韩*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李*乙、赵*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03年5月13日,卢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亳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据此认为,卢某某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卢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卢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卢某某上诉提出:其系从犯,原判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6日3时许,被害人李*乙与韩*、田*(均已判刑)电话约定在亳州市谯城区“水晶宫”浴场见面商谈偿还赌债之事。被告人卢某某及夏某某、任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和韩*、田*同去,并事先准备了工具。当日5时许,卢某某驾车载着田*、韩*赶到“水晶宫”浴场门口,夏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持猎枪、砍刀将被害人李*乙、李*丙、赵*等人打伤,任某某向蒋*停放在浴场门口的轿车开枪,致该车左侧车门被打破,后卢某某驾驶轿车载着田*、韩*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李*乙、赵*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003年5月13日,卢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亳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另查明:本院审理期间,卢某某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李*乙的经济损失,双方和解,李**、李*乙表示谅解卢某某,并请求本院对卢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李*乙辨认出田*、卢某某参与赌债谈判;夏某某辨认出周某某参与殴打被害人。

2、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谯**(2008)327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载明案发现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汤陵办事处“水晶宫”浴场门前,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弹壳1个、弹杯1个、弹丸62枚、血迹6处,并拍照固定了轿车左后门的损毁情况。

3、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亳公刑鉴(法)字(2008)0062、0065、00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及亳州**鉴定中心关于李*丙伤情鉴定的说明载明:李*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李*乙、赵*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4、提取笔录、照片载明公安机关从任某某家中提取非制式枪支一支、弹匣一只。

5、亳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亳公刑鉴(痕)字(2009)3号枪支性能鉴定书载明涉案枪支为制式猎枪,足以致人死亡。

6、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三四点钟,韩*接到李*乙的电话,相约在“水晶宫”浴场见面谈偿还赌债的事情,其和夏某某等人决定陪韩*、田*一起去。其开车载着韩*、田*到“水晶宫”浴场后,韩*将李*乙从浴场喊到路边谈话。后夏某某、任某某、周某某等人冲了过去,其中一个人用刀朝李*乙一方的人砍。任某某手中的枪响后,其开车载着韩*等人离开现场。

7、同案犯周某某、徐某某、夏某某、任某某的供述:案发当天三四点钟,韩*接到李*乙的电话,双方约定到“水晶宫”浴场商谈赌债的事,他们和卢某某商定陪韩*、田*同去。众人分乘两辆车前往市区的途中,夏某某、任某某认为李*乙可能有所准备,便换乘一辆轿车先回市区准备工具。他们到浴场后,任某某持枪、夏某某持刀冲上去让李*乙一方的人蹲在地上不许动,夏某某持刀朝对方的人乱砍,任某某持枪将附近一辆轿车的车门打个洞,在场的人都跑了。

8、同案犯田*、韩*的供述:2008年11月5日,二人因向李*乙催要赌债与李*乙发生争执。次日3时许,李*乙电话联系二人到“水晶宫”浴场见面。二人和卢某某、夏某某等人分乘车辆一起前往浴场,夏某某等人乘坐另外一辆车先行查看情况。卢某某开车带着二人先行到达“水晶宫”浴场,韩*将李*乙从浴场喊出来,双方谈偿还赌债的事情。夏某某持刀、任某某持枪冲过去,他们让李*乙一方的人蹲下,夏某某持刀就砍。听到一声枪响后,在场的人都散开了。

9、被害人李**的陈述:其因赌博借了田*、韩*的高利贷,尚欠2.4万余元未还。案发当天凌晨,田*、韩*电话催要赌债,双方约定在“水晶宫”浴场见面。5时许,田*、韩*乘坐卢某某驾驶的轿车来到浴场门前,其向田*求情。田*手一挥,跑来十几个男青年,有人持刀,有人持猎枪,围住其一方的人。持枪的人用枪顶住其胸口,让其他人蹲在地上。与田*一起来的几个人将其打倒后,其听到一声枪响,卢某某开车载着田*、韩*走了。

10、被害人李**、赵*、阮*的陈述:案发当天4时许,李*乙因偿还赌债的事约三人到“水晶宫”浴场陪同谈判。5时许,李*乙和两男一女在浴场门口商谈还钱的事,后跑过来几个男青年,有人持枪,有人持刀。持枪的人用枪指着李*乙,并让三人蹲下。又过来几个人持刀砍伤李*乙和三人。一声枪响后,对方的人都跑了。

11、证人李**的证言:案发当天4时许,其应李*乙之邀与李*乙、李*丙等人一起到“水晶宫”浴场后,李*乙说等一个人。后从外面进来一女子让李*乙出去说话,其和李*丙等人也跟着出去了。在浴场外一辆轿车旁,从车上下来一个男子,李*乙和这一男一女三人在一起说还钱的事,其回到浴场大厅里。后其听到外面有人喊叫,出门看到有一个人持枪、七八个人持刀过来,并让其蹲在地上。持枪的人用枪指着其和李*丙等人,有人持刀砍在李*丙左肩部,并踢了李*丙一脚。后其听到一声枪响,对方的人都跑了。其看到旁边一辆轿车的左后门被打了一个洞,有几个人受伤,遂报警。

12、证人刘**、刘*乙的证言:案发当天5时许,二人在“水晶宫”浴场值班,看到一群人在大厅。几分钟后外面过来一辆小轿车,有人喊“小李子,出来”,大厅的人都出去了。后二人听到外面有人喊“蹲那,别动,谁动打死谁”,还听到“呯”的一声响。二人出去看到一辆轿车的左后门被打了一个洞,旁边还蹲着两个人,地上躺着一个人,地面上有两处血迹,其他人都跑了。

13、被害人蒋*的陈述:案发当天6时许,其停放在“水晶宫”浴场门口的轿车左后门被打了一个洞。

14、户籍证明载明卢某某的身份情况。

15、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3)谯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巢湖**民法院(2005)巢刑执字第4677号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载明:芦某某(卢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

16、亳州市公安局赵桥派出所出具的说明载明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3)谯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的芦某某与本案的卢某某系同一人。

17、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09)谯刑初字第0280、0627号、(2012)谯刑初字第042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周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田*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夏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任某某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8、抓获经过载明卢某某于2015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卢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李*乙的经济损失,取得两被害人谅解,可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再予从轻处罚。对卢某某提出其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刑初字第0054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2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某,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2003年5月1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亳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8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平
  • 审判员梅林
  • 审判员罗炜
  • 书记员耿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