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罪犯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四川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南中法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6止),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向本院报请罪犯刘**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剖析犯罪原因,认识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服从民警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学习。2014年2月21日,该犯向原审法院缴纳罚金10万元。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85.53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女,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充市,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罗凯
  • 代理审判员郑宇
  • 人民陪审员查秀芳
  • 书记员梁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