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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南靖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廖**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廖**被处罚金25000元尚未缴纳。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靖执字第13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被执行人廖**,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建通
  • 审判员蔡小燕
  • 审判员江贺
  • 书记员甘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