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XX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蔡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7月24日,共获16次嘉奖;2014年8月、2015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