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裁判文书 > 刑事裁判文书 >正文

某某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XX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0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蔡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7月24日,共获16次嘉奖;2014年8月、2015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本次自觉履行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蔡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蔡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蔡XX,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洁东
  • 审判员陈树城
  • 审判员林晓容
  • 书记员纪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