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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博野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自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经多次催缴拒不缴纳自家及其养鸡场电费,强占使用电能价值2025元。案发后,被告人牛*将所强占使用电能价值2025元电费已交国网河北博**责任公司小店供电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国网河北**有限公司出具的户名牛*(牛**)相关材料、国网河**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电费收取凭证、证人孔*、杜*、吴*、周*、马*、田*的证言、博野县公安局现场补充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安国**计量中心出具的检定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经多次催要电费拒不缴纳,强行使用国有电能,所使用电能价值2025.92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将电费交到国网河北博**责任公司小店供电所,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牛*,农民。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博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博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日被博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15日被博**民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莉
  • 书记员李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