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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宜黄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02年10月,我经熟人邹**介绍与被告黄*认识。2003年1月23日,被告黄*找到我说做生意急需2万元资金周转,并承诺七天内归还。我取了2万元现金借给被告,被告亲笔书写了借条。但被告借钱后杳无音信,我多次追索未果。2011年6月16日,被告归还我2000元,尚欠1.8万元重新出具欠条,约定在今后的每季度还2000元,直至还清。但被告仍然没有按季度还款,甚至与原告失去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借款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黄*身份信息表复印件一份;

3、欠条原件五份;

被告辩称

被告黄*未予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原告李**经人介绍与被告黄*认识,2003年1月23日,被告黄*以做生意急需2万元资金周转为由,找到原告要求借款2万元,并承诺七天内归还。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后,被告当场写下欠条一张。事后,被告并未在承诺的七天内还款,原告多次追要均未果。原告先后于2004年11月29日、2008年6月11日、2010年2月12日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仅重新书写欠条,并未还款。2011年6月16日,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元,并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人民币壹万捌仟元*(年底还伍**)每个季度还贰仟元黄*2011、6、16”。借款到期后,被告与原告失去了联系,原告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庭审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给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信息表复印件、欠条原件五份予以证明,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原告李**向被告黄*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8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借款本金18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黄*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
  • 被告黄*,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宜黄县人,务工。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孙继军
  • 审判员李传盛
  • 人民陪审员黄瑞才
  • 书记员杜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