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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诉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乐平市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邹*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诉称:被告于2014年8月26日找到原告称因其资金短缺为由急需借现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且借条注明还款期限至2015年8月30日,约定利息每月为二分,借款后被告根本不履行借款约定。现被告也联系不上,原告经多次找其催收借款未果,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能依法调解或判决被告叶*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叶*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叶*因修理汽车及车辆年检等缺少资金,向原告邹*借款6万元,并约定利息月息2%。同日被告叶*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借据,今借到邹*人民币现金陆万元。利息及还息时间。还款日期2015年8月30日,逾期不还,借款人除承担2分月息,并按借款总金额每天罚款1%给借款人。此据借款人叶*。身份证号码360281XXXXXXXXXXXX以,2014年8月26日。”被告叶*在借据上签名。原告邹*多次催收无果。尔后,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叶*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

另查明,原告邹*申请证人黄**出庭(系被告叶*妹夫)。证人黄**证实被告叶*向原告借款6万元属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及证人证言、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叶*向原告邹*借款6万元,有被告叶*向原告出具的借据及证人证言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据此,对原告邹*要求被告叶*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利息月息2%。在允许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经法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叶*偿还原告邹*借款6万元。利息按每月2%计息,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该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邹*,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洎阳街道办大市场西路。
  • 被告叶*,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为民厂北侧。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坚
  • 人民陪审员程荣焱
  • 人民陪审员罗秀英
  • 书记员汪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