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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藤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藤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其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确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藤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胡*。
  • 被执行人:唐*,教学人员。
  • 被执行人:李*,教学人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云
  • 审判员陈国华
  • 代理审判员梁栋凯
  • 书记员赵柏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