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藤县人民法院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胡*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藤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7日申请执行其与唐*、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2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对和解协议确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藤民初字第18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