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与杜*、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杜*、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