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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与杜*、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苍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与被告杜*、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覃*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杜*、莫*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为70元,由原告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覃*。
  • 被告杜*。
  • 被告莫*。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超雄
  • 书记员谭炳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