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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谢*等与梁**、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银彩、谢彬诉被告梁*、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另行收集证据,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银彩、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1元,减半收取323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586元,由原告莫银彩、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莫银彩。
  • 原告谢*。
  • 委托代理人潘冠生(原告莫银彩、谢彬共同委托),广西荣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梁*。
  • 被告黎*。
  • 委托代理人陈旭棣,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蕊
  • 人民陪审员陈建基
  • 人民陪审员黄子娟
  • 书记员谢廷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