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谢*等与梁**、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银彩、谢彬诉被告梁*、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另行收集证据,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莫银彩、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71元,减半收取3236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586元,由原告莫银彩、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