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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孙**。
  • 被告刘*。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逾
  • 代审判员闫子玉
  • 人民陪审员许鹏
  • 书记员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