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与高树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高树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沧县人民法院审理完毕,程**在法定期限内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执行二庭对两个执行案件调解,杨**、高树领、程**达成调解意见:程**将长城牌哈佛汽车抵给本案被告高树领,高树领再给本案原告杨**17000元,两个案件执行完毕。现该车已由高树领变卖,原告多次向高树领催要约定的17000元未果。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高**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3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