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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高树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沧县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高树领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由沧县人民法院审理完毕,程**在法定期限内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经执行二庭对两个执行案件调解,杨**、高树领、程**达成调解意见:程**将长城牌哈佛汽车抵给本案被告高树领,高树领再给本案原告杨**17000元,两个案件执行完毕。现该车已由高树领变卖,原告多次向高树领催要约定的17000元未果。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被告高**一次性给付原告现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

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13元,保全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个体户。
  • 被告高树领,农民。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宗帅
  • 书记员李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