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辽宁省*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刘*获得记功奖励5次、表扬奖励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06年11月2日起至2021年11月1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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