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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向伟获得记功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向伟,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海秋
  • 审判员周晓书
  • 审判员孙洪成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