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3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广东省*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东中法刑终字第5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9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向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向伟获得记功奖励7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1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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