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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经过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18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认为,罪犯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9月30日,罪犯吴*获得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自2007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吴*,男,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海秋
  • 审判员仉志兰
  • 代理审判员项前
  • 书记员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