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一些问题
更新时间:2008-05-29 21:24:2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的一个朋友一起刑事付带民事案件中被判刑6个月并培偿2万圆.在本案中的两个司法鉴定我们认为有问题,但是法院都采纳了,向个位律师请教.
1:伤残等级鉴定,九级。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是2005年10月1 日生效,可这个鉴定是公安机关在同年10月14日接受律师委托17日作出鉴定的.请问这个鉴定有没有法律效力.
2:伤害鉴定、轻伤害。伤害部位胸椎11节12节压缩性骨折。该鉴定采用的病志,病案号是被鉴定人住院病历号,但医院名称不是被鉴定人所住医院的名。被鉴定人是摔倒至伤的,病志记载“至伤及中毒外部因素是车祸”。医院门诊X光是怀疑骨折,住院并没真对骨折进一步检查而是作了与骨折无关的检查,用药基本都是治疗心脑血管。病志记载被鉴定人脊柱侧弯20余年,病志上年龄住址都是错的,比如诊断结果中脑外伤,病志中只有结论没有认何脑外伤的检查记录,不知这样的病志能否作鉴定的依据。
4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1、这个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本案的律师只是鉴定申请人,而非委托人.2、轻重伤鉴定只是伤情的严重程度,是病历结合查体。3、该鉴定并不是医疗费是否合理的鉴定,对于无关医药费,你朋友可直接向法庭提出,也可就医药费是否合理申请鉴定。
2008-05-29 2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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