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的的长女在我母亲不识字,和不口头告知我母亲(有可能是遗嘱)我如何去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呢
更新时间:2019-11-23 08:15:42人浏览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请问,我家老母亲今年78岁了不认识字,我的母亲有六个儿女(三个儿子三个女儿)我母亲的的长女在我母亲不识字,和不口头告知我母亲(有可能是遗嘱)的内容的情况下按手指头印的这种情况,我如何去用法律的武器维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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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形式所立的遗嘱。由于口头遗嘱是以口述形式来确定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书面形式,且具有紧急性,在司法实践中较易产生纠纷,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所以有必要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及认定进行探讨。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德国民法》第2252条规定,紧急遗嘱“在为遗嘱后经过三个月而被继承人尚生存时,视为未为遗嘱”。 《日本民法》也对此作了规定。由此可见,国外的民法中对紧急情况下所立的口授遗嘱,不仅规定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依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口授遗嘱效力的期限。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2019-11-23 08: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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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管遗嘱,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
当事人订立遗嘱后,如果过早公开遗嘱,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摩擦。比如:个别继承人会认为遗产分配不公(觉得自己分配的遗产少)而产生不满、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儿媳妇会因为公公婆婆遗嘱注明遗产归儿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心生怨气;配偶会追究遗嘱中私房钱的来源去向等等。
所以,当事人订立遗嘱后,往往不希望过早公开遗嘱。于是,遗嘱如何保管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将遗嘱交给亲友保管会有很多顾虑,一方面内心不愿意让亲友完全知悉自己遗产处置状况,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比如由于亲友与继承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就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泄露遗嘱的风险等。
由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保管遗嘱,就可以解决上述顾虑。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与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秉持公正。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法律机构,有严谨的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完全具备保管遗嘱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当事人订立遗嘱后,如果过早公开遗嘱,往往会产生不必要的家庭矛盾摩擦。比如:个别继承人会认为遗产分配不公(觉得自己分配的遗产少)而产生不满、引发继承人之间的矛盾;儿媳妇会因为公公婆婆遗嘱注明遗产归儿子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心生怨气;配偶会追究遗嘱中私房钱的来源去向等等。
所以,当事人订立遗嘱后,往往不希望过早公开遗嘱。于是,遗嘱如何保管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将遗嘱交给亲友保管会有很多顾虑,一方面内心不愿意让亲友完全知悉自己遗产处置状况,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风险,比如由于亲友与继承人之间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就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泄露遗嘱的风险等。
由律师事务所为当事人保管遗嘱,就可以解决上述顾虑。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与继承人之间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能够秉持公正。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是专业的法律机构,有严谨的职业操守和执业纪律,完全具备保管遗嘱的技术条件和能力。
2019-10-16 02: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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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019-07-14 19: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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