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辩护意见书怎么写?有什么注意事项

更新时间:2018-09-08 20:53:1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一个表弟之前涉嫌寻衅滋事罪。后来,她委托我帮她找个律师进行辩护,因为她不想让家里面的担心,所以现在家里面的人都还不知道我想要请问一下律师,寻衅滋事辩护意见怎么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律师能不能够为我解答一下。
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罗建权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新疆吐鲁番·电话-138-9930-3002
您好, 一、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这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 2.犯罪客观方面。 2.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是指“即时起意”、“一时性起”。“情节恶劣”,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等。 2.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无故、无理追赶、拦档、侮辱、谩骂、吓唬他人,往往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妇女。“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等。 2.3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等等。 2.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的目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要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等混乱局面的。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动机有的是为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和处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三、辩护要点。 1.本罪与治安寻衅滋事行为的界限。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第293条列举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但是没有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对于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一般寻衅滋事行为,只能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能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民事纠纷引发的闹事行为的界限。一些公民因民事纠纷或个人恩怨在公共场所殴打、辱骂他人,在路上拦截、追逐他人,或为索要债务而强行拿走、毁坏、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与寻衅滋事犯罪相似,但都是事出有因,没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能作为本罪处理。 3.未成年人不构成本罪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4.从轻和减轻的量刑情节。行为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是否构成自首、立功、犯罪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否具备酌定从轻情节,包括是否属于从犯、胁从犯、初犯、偶犯;危害后果、犯罪动机、平时表现、认罪态度;等等。 总之,寻衅滋事属于一种情节犯,在认定和辩护中都要围绕犯罪是否具备“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法定条件来展开工作,做到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2018-09-08 20:53:10
万义东律师 咨询我
服务地区-新疆吐鲁番·电话-130-9504-5856
您好,以下是寻衅滋事辩护意见书范文: 关于XXX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的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本人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XXX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该案现处于贵院审查逮捕阶段。本律师通过走访和调查,会见并听取了嫌疑人XXX的陈述,现结合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认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应当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伤害行为,因此,不应当对其批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以来,XXX开始经营管理“**美食”连锁店,陆续共开九家分店,分别登记在夫妻(其丈夫姓名XX)二人名下,但经营管理权一直均由XXX一人负责,每天的营业款项均打到XXX个人账户。 XXX和XX曾于2010年9月离婚,又于2011年8月复婚。今年来,由于XX吸毒(曾被公安机关验尿并关押),二人为连锁店的经营管理权产生矛盾。2015年9月15日,XX在五里新村店将XXX打伤(有报警记录和病历)。随后,XX强行要求全部分店店长将营业款打到其指定的他人账户。XXX后来多次到各个连锁店,要求将营业款打到其账户,均被无理拒绝,且多次被XX威胁,营业款项至今打到他人账户。 案发当日,XXX由于担心再次被打,遂带着X月、X亮等员工和员工家属到位于东西湖区的“**美食”中央厨房要求商谈经营款项事宜。XXX和出纳吴X争吵并互相殴打。随后,XXX又和朱X、熊X、徐X发生口角,XXX打了这几个人(据XXX陈述,只是打了几人几耳光)。 后来,XXX被行政拘留13日。过了十几天后,被打的四名受害人做了伤情鉴定,为轻微伤。XXX、X月、X亮被刑拘。 二、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仅构成普通故意伤害行为的理由 (一)嫌疑人XXX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几名受害人均有重大过错。 (1)XXX长期对连锁店有经营管理权,但随后被其丈夫XX强行夺取了经营管理权,XX强行要求店长将所有营业款转至第三人。嫌疑人随后多次致电或当面要求店长们将款项按惯例转给其本人,但均被无理拒绝乃至威胁辱骂。 (2)XXX于2015年9月15日被其丈夫XX殴打,虽有报警记录但公安机关并未追究XX的法律责任,嫌疑人随时担心自身的人身安危。 因此,案发当日XXX带领数人到店里去,主观上并非是寻衅滋事或者伤害他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要求店长转款,同时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再次被丈夫XX殴打。 (二)嫌疑人客观上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寻衅滋事 (1)嫌疑人和出纳吴XX是在发生口角争吵后互相殴打。至于被打的另外三人,也是因为此前多次拒绝嫌疑人要求按照惯例转款,当天再次拒绝嫌疑人的要求并对其出言不逊,嫌疑人一怒之下才冲动打人。我国《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但嫌疑人在本案中并非随意殴打他人,而是指向明确。嫌疑人的打人行为事出有因,几名受害人都存在过错,系案发的主要原因。 (2)嫌疑人实施的打人行为是在自家店里的中央厨房,并非公共场所,没有侵害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中的社会公共秩序。 (3)XXX带领的人并非社会闲杂人员,是员工和员工家属。被刑拘的X亮是其店里员工,X月系X亮胞兄。 综上,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其行为构成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但由于四名受害人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因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仅系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嫌疑人已因此事被派出所处罚治安拘留13日)。因此,不应当对嫌疑人XXX批准逮捕。 以上意见,敬请贵院考量! 此致 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2018-09-08 20: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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