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案例
导读:
购房合同中的违约金案例
基本案情:2010年4月11日,杨某作为出卖人与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房屋出卖给高某,购房总款为335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应当支付房屋总价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高某因逾期付款形成违约,同时高某因无力继续支付购房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杨某聘请本所律师提起反诉,要求高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总价款20%的违约金67万元。
法院判决结果:房屋买卖合同解除,高某给付杨某违约金25万元。
在此,我们结合本案,将房屋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问题,向读者做一简要介绍: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数额的多少,由买卖双方自主决定。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是否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以及约定违约金的数额,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予规范,由买卖双方决定。
律师提醒:建议约定违约金
因为如果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即可直接按照约定主张违约金。比如本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为购房总价款的20%,律师就可以要求高某给付总房价335万元25%的违约金67万元。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只能依据实际损失,要求对方赔偿。但是,主张实际损失,法院要求当事人举证证明。可见,约定了违约金就省去了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麻烦。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通常为房屋总价款的10-20%。
二.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律师提醒:
1、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放弃违约金,直接主张实际损失。
2、一方认为违约金过份高于实际损失的,则必须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务中法院确定损失的办法,应当以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但是,法院委托鉴定,往往时间很长,为了尽快审结案件,法官通常仅仅咨询鉴定部门,记入笔录,即可进行调整。比如本案法官就是采取了这种办法,确认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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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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