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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纠纷调解三原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7 10:32:57 人浏览

导读:

邻里关系纠纷调解三原则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邻里关系纠纷调解三原则

  处理相邻关系必须遵守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例如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等。同时,我国法律对处理相邻关系还规定了一些特殊原则。《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注意以下三项原则:

  1.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相邻关系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对于相互毗邻的不动产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直接关系到人们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因此,处理因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任何一方不得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造成困难,也不得因顾及自己生产、生活上的便利而给相邻他方的生产、生活带来困难。

  2. 团结互助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互助协作的关系,这根源于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共同利益,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是根本不同的。因此,有必要而且也能够依照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该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争议后,应当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尊重对方的权益,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无视邻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合理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民事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侵犯。而相邻关系在本质上是为满足一方权利的需要,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作出的规定,不仅不与保护民事权利的原则相矛盾,而且是对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的更进一步的保护。因此,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一方权利的延伸和另一方权利的限制都必须控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各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承担一定的义务。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从实际出发,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适当考虑历史情况和习惯,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三项原则。它们是互相联系的,在实际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应当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本着团结互助的要求,公平合理地处理相邻关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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