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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8-09-21 11:58:19 人浏览

导读:

在企业发展不顺导致破产时,企业不仅会倒闭还会欠下很多债务。在法院对企业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时,所有债权人都需要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来行使其职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在企业发展不顺导致破产时,企业不仅会倒闭还会欠下很多债务。在法院对企业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时,所有债权人都需要依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来行使其职权。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了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行使职权通常是以作出决议的方式来实现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决议既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又关系到债务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它的形成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包括本数),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包括本数)。

  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47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比一般的决议所要求的条件更严格。这是因为和解协议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必须体现绝大多数债权人的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按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计算。对此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定的债权额计算。清算组提出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此裁定,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决议是债权人会议代表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一旦按法定程序通过,全体债权人都必须遵守,即使未出席会议参加表决的债权人和虽已出席会议但不同意该决议的债权人也不能例外。

  为了保证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正确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规定了当决议违法时如何纠正的方法,即“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法院接到债权人的申请后,应当就会议的召集、表决的程序、决议的内容等事项进行审查。如认为决议确实违法的,应当裁定撤销,命债权人会议重新作出决议;如认为决议不违法,则裁定驳回申请,维持原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在未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前,不停止执行。

  综上所述,所有债权人首先自身应该清楚法律赋予的职权有哪些,并依法行使其职权。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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