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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你的信用记录留下污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9-03 19:02:23 人浏览

导读:

近日,市民王先生准备贷款买房,办理按揭手续时却被告知,其个人信用不佳,银行拒绝向他发放贷款。经查询,原来他的个人信用报告里,有多次信用卡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近年来贷款买房、出国留学、求职应聘等都与信用记录挂钩,信用记录开始受到重视。一份良

近日,市民王先生准备贷款买房,办理按揭手续时却被告知,其个人信用不佳,银行拒绝向他发放贷款。经查询,原来他的个人信用报告里,有多次信用卡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

近年来贷款买房、出国留学、求职应聘等都与信用记录挂钩,信用记录开始受到重视。一份良好的信用报告将是个人的一笔无形资产,反之则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贷款未还、信用卡逾期透支……你的信用记录是否留有“污点”?不良记录可以清除或弥补吗?

信用报告,能否按月寄发?

这些天买房办贷款,经历了一段尴尬过程,差点留下一个信用污点,真是丢死人了。

以前办过几次贷款,银行查出我曾经有过几次逾期贷款的记录。我解释说,都是因为出差在外来不及存钱,或者因为通过不同银行转账,其中的手续耽误了时间所致,并非我恶意拖欠,写几份情况说明就行了。这次却不同了。

前些天,买了一套房,计划月供1万元,这就要开一张月收入超过2万元的收入证明。实际上,我的月工资才万把块,之所以有底气,还是托“以房养房”的福——出租的月租金就有8000元进账,剩余只要自筹2000元即可,还是很笃定的。不过,如意算盘拨得好,银行却不认,无奈,只好像过去一样,请同事帮忙,开了张假证明。

没想到进入年末,银行指标基本完成,放贷压力减轻,纷纷加强风险控制,对每笔申请都要严格核查。我正好撞在枪口上。

那天,银行后台审核人员打电话到财务部和人事部核实情况,我预先关照好的人正好不在,其他人对答不够自如,被他们发现了破绽,一个电话打给我的信贷经理,让他解释。信贷经理自然又把电话打到我这儿,要我写情况说明。

我一愣,小把戏被戳穿,再让我写清楚原因,这不是等于让我“交待罪行”嘛。当下便想撤销贷款申请,另外找一家银行算了。可信贷经理说,这会在我的个人征信报告上留下一个贷款被拒的不良记录,以后别的银行再跟我打交道,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发放信用卡,都会“吓牢牢”的。最终,我只好吃瘪,硬着头皮写了一份“认罪书”,这才贷到款,当然,金额还是缩了水的。

信用记录的重要性,大家是越来越容易领教到了。前几天,朋友要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我,却意外发现一张即将到期的信用卡被突然冻结了。朋友愤而投诉:“如果当时我在国外急用钱,身边却只有这一张卡,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岂不急煞人?”客服解释说,因为朋友的个人信用报告上有两次在其他银行逾期还款的记录,所以旧卡到期后,他们决定不再续发新卡,同时冻结旧卡。朋友叫冤,那两次逾期并非恶意。客服却爱莫能助,因为他们对信用记录“只看结果,不问过程”。

问问身边的亲戚朋友,因为信用记录有些不大不小的污点而受到影响的还真不少。可是大家却都吃不准:到底信用记录由哪些要素组成?保存期限多长?能不能“去污”?看新闻报道说,因为出台时间尚短,很多规矩连执行部门自己也还说不清楚,一切还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而且,还有一条规矩很奇怪,就是市民每查询一次自己的信用报告,信用等级就会降低一次,理由是:“如果不是知道自己有问题,干吗要去查呢?”这个逻辑似乎不通——信用报告只许银行查询,却不能光明正大地提供给当事人本人,似乎并不利于大家维护信用记录呀,应该像银行对账单那样按月寄发才好。

小“污点”误我买房大事[page]

两年前,我看中市中心的一处楼盘。交完定金后,打算去办理按揭贷款。不料,到银行却吃了闭门羹。

他们说,我的信用有污点,已经上了银行的黑名单。至于是什么污点,银行始终不愿正面答复。

我为此专门跑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发现所谓的“污点”,原来是我的信用卡有两次不良信用记录。一次是2006年初,那时我刚好搬家,换了通信地址,故一直没收到银行的对账单,直到银行打来催缴电话才去还款,可为时已晚;还有一次更冤:看对账单时心不在焉,把上面的最低还款额105元,错当成了100元,少存了5元,结果也算是一个污点!

我当然很不服气,赶紧到贷款的银行道明原委,请求洗刷“罪名”,遗憾的是同样被拒。工作人员告诉我:如果是银行的差错致使个人信用记录有误,那么由地方银行出具报告,经央行严格审查后,是可以修改的;问题是犯错的是你自己,叫我们如何出具报告?现在你惟一可以做的,就是尽量多积累正面信用记录。同时建议我保留该信用卡继续使用24个月,想方设法重建良好的信用记录。因为他们在办理贷款时,主要查看的是最近24个月的信用情况。临了,还不忘提醒我,千万不要病急乱投医,轻信网上叫卖的“有偿清除不良记录”服务。要知道,那些声称只要客户肯“破财”,他们便能“消灾”的中介,多半是忽悠人的……

无奈,我只好按银行工作人员说的去做。一面暂时放弃购房,一面有意识地增加一些信用卡透支后按期还款的举动,包括按时支付水电煤等费用,只为增加自己的良好记录。

都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其实,未必全是如此。拿我来说,如今虽然基本抹去了“污点”,可以向银行贷款了,却不敢买房了——一是那房子早卖完了;二是今非昔比,若想买一处差不多的房子,比两年前至少要多花100万元……

保持好习惯 避免栽陷阱

乔迁新居以后,我将原来住的老房子出租。谁知有个房客搬走时留下了逾期未缴的水电煤气费。虽说费用都在临走时收齐了,但还得我去缴付。结果不仅是要交滞纳金,还被收费员告知:拖欠水电煤气费,可能影响我的个人信用记录。

回家仔细查对自己各个信用环节。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

例如,我对信用卡的管理就大大咧咧,隐患不少。我曾申领过好几张信用卡。但是经常使用的只是其中一张,其他几张只是偶然使用,不太关心。还有一张从申领到手后就没用过,成了名副其实的睡眠卡,然而睡眠卡也要付年费的;又如信用卡欠息逾期,也要列入不良记录的。

与同事们交流后,总结出6种情况要防范:

信用卡丢失或失窃后不去注销成了睡眠卡,但年费照样产生。如果不缴,区区有限的年费,就会成为不良信用记录。

信用卡欠息逾期后立即注销,以为不良记录也随之消失。其实,不良记录仍然保留。

停用手机号,却不去办理停用手续,因欠月租费而成为不良记录。

没有注意房贷、车贷的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或分期款,结果产生欠款的不良记录。

按揭贷款或信用卡透支消费没有按期还款,这是不良信用记录的“重灾区”,也是最不应该发生的,多半是“寅吃卯粮”的结果。

为别人提供担保,别人没有按时还贷,自己受到牵累,这是最冤枉的。

良好的个人财务管理习惯,可以避免不良信用记录:[page]

在偿还能力范围内适度透支消费,不能花得比赚得快,量入为出,是维持自己良好信用记录的根本。

自己的收支要有个账本和备忘录,记住每笔贷款和每张信用卡到期还款的日子,准时偿还房贷、车贷、信用卡的欠账。

养成经常通过客服热线查询账单的习惯,发现疏漏及时弥补。最后,住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和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银行,保持联系的通畅和快捷。

逾期一天再发“短信提醒”

因为哥哥在银行工作,所以我很早就是用卡一族。一开始只有一张信用卡,所以不容易乱,每次都是按照账单准时还款的。后来我办了浦发的信用卡,又办了张借记卡,两个账户相互关联,到了还款日会自动转账。这种方式,挺适合我这种懒人。

今年3月结婚时,发现一张卡好像不太够用,又到另一家银行申请一张信用卡。第一个月挺正常,收到帐单后就还款。第二个月,我发现好像没收到过账单。因为几张信用卡同时用,所以自己也记不清楚。既然没收到账单,我以为自己没刷过这张新卡。因为用卡10年来,还从没发生过没收到过账单的经历。

可是突然有一天,我收到这家银行发来的短信,警告我有逾期欠款,还要收取我的利息和滞纳金。我打客服一查,发现原来我只是逾期了一天,却要收取我利息60元和滞纳金20元。

明明是银行没给我账单,却怪我逾期?我责问:既然我逾期一天就有短信提醒,为什么这样的短信提醒不能在还款日前发来?客服小姐答曰:目前没有这项功能。可是我不服:有事后短信提醒,却没事前短信提醒,这不应该。

最后,打了好几个投诉电话,银行终于同意,说将来可以给我发短信账单,但不同意免除这次的逾期利息和滞纳金,我感觉很冤。我用卡多年,一直信用记录良好,不能因为这次事情蒙冤。在多次交涉之下,这家银行终于减免了我的利息和滞纳金。

这事让我非常不愉快。所以我奉劝所有用卡的朋友,要么不用卡,要用卡就一定要办账户关联,进行自动还款。

服务单位“信用污点”也要监控

《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太长了,对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过于严厉。

所谓“非主观意愿”即是指,当事人客观的失信违约,并不是带有主观恶意的透支、拖欠或其他行为,而可能是由于对自己的行为将造成何种后果,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判断,甚至毫不知情。比如,不少高校会统一给新生办几张银行卡,便于学生携卡缴费。这本是人性化服务之举,但也出现了一些小的问题。如一些农村地区农行较多,学生可能只选用农行卡,其他银行卡就弃置不用。最后忘了甚至遗失了另一张已开户的银行卡,而这些卡,说不定每年还在被照扣年费。

因此,如果对于这类“无心之失”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征信管理条例》能区别对待,则会更令人欣慰。

每个公民都应该关注自己的信誉记录,但社会公共机构如银行、电信、社保机构等掌握和记录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共机构,也必须尽到自觉告知的义务,让人们在申办信用卡的时候,知道自己的各种行为将带来的后果,会对自己的信用记录产生何种影响。

我认为,《征信管理条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应有同步的规范。从市场契约关系来讲,服务单位和客户只能算是对等的服务关系。本来,服务单位掌握个人信用信息,就已相对强势了;所以,对于服务单位的“信用污点”,更不能姑息,也应有所记录并公开发布,让公众知情并监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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