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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08:51:18 人浏览

导读: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相信大家都有所闻过,在我国专利权是需要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的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同理,如果对专利有异议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信大多数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没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内容,欢迎阅读。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相信大家都有所闻过,在我国专利权是需要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备案的否则不受法律保护,同理,如果对专利有异议也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相信大多数人并不是很了解吧,没关系,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搜集了关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内容,欢迎阅读。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1.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时间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提起专利无效宣告所需文件

  a.拟无效专利的公告文本(可从网上下载);

  b.无效宣告请求书(我方可代为制作);

  c.无效宣告的理由及证据(理由主要由我方撰写,烦请委托方参照第5项内容提供基本证据信息);

  d.委托书(我方准备空白委托书,由请求人签字或盖章)

  e.法院传票(如果有的话,将加快取得无效请求受理通知书的速度)

  3.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的费用

  a.官费,根据拟无效专利的类型不同,官费会有所区别,具体金额如下:

  发明3000/rmb 实用新型1500/rmb 外观设计1500/rmb

  b.代理费

  发明专利25000/rmb起 实用新型20000/rmb起 外观专利15000/rmb起

  代理费金额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关,我们会根据个案进行分析,给出相关报价。

  4.无效宣告的审查程序

  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受理并审查,复审委内部根据不同技术领域设有不同的审查部门。无效请求将按领域划分至各部门,各部门将成立合议组,并按照时间顺序依次进行审查。

  由于各领域案件量不同,因此无效宣告的审查周期也会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审查周期最长约2-3年,实用新型次之约0.5-2年,外观审查周期较短,一般为0.5-1.5年。

  另外,如果在无效审查过程中发生专利权属纠纷,则无效审查还可以被中止,进一步延长了无效审查的周期。除特别简单的案件外,无效审查过程中一般都会有一个口审的程序,类似于法院的庭审程序,双方在合议组的主持下口头进行陈述,一般口审程序后的3-5个月左右会收到无效审查决定。

  5.无效宣告证据的准备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请求人提供证据的期限进行了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因此,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应当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全部补充完毕,否则,逾期提交的证据和理由有可能会面临不予采信的结果。

  证据来自国内外均可。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供使用部分的中译文。对于翻译内容对方不认可的,可由双方协商或由复审委指定翻译机构重新翻译。对于来自域外的证据,需要进行公证、认证。

  对于证据的基本要求为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资料,实践中较常用的为专利申请文件及公开发表的期刊杂志等。包括国内外专利及期刊杂志。所使用证据的公开日要早于拟无效专利的申请日,并且能证明为公开发表的材料。如提供期刊杂志的issn号等。

  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救济途径,根据专利法第46条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审查决定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国司法管辖的规定,涉及到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目前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且是行政诉讼一审。当事人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二审)请求。二审是终审,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

  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

  1、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规定,自一项专利权授权公告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或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应该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极大争议,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此类案件还归入专利行政案件的范畴,但司法界都认可这是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关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多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专利民事争议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当事人一般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因此绝大多数的专利无效审查案件是由于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反诉”而形成的。这部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践中就会与专利侵权诉讼交叉进行。即一般先发生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就会启动专利无效的行政审查程序。同时,专利侵权诉讼可能会被中止审理。如果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待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一般需待人民法院对于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作出判决并生效后,专利侵权诉讼才重新恢复审理。当然,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之诉,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这样就有两个独立的诉讼,而且形成了交叉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专利类民事案件特别是侵权类专利民事案件的基础性诉讼。

  (2)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特点该类行政诉讼案件与大部分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理念上有质的不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严格的程序审查,法院很少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进行实体审查,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审查的原则,更多涉及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体对比而非单纯行政诉讼意义上的程序审或案卷审,在审理思路上与专利类民事案件更容易接轨。

  三、专利无效行政起诉状范本

  原告:

  住址:浙江省乐清市**路**号(邮编:******)

  联系电话:135********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131********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158********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撤销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的第****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下称“决定”)。

  事实和理由:

  本案第三人针对原告的第“03112809.2”号发明专利向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被告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决定,以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的规定为由,宣告原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原告认为,15243号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撤销。

  一、决定中“动、静电极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的事实认定错误。

  决定认定的事实为:“根据说明书记载,动电极2与静电极1之间并未设置任何部件”(第8页第9行)。

  事实上本专利说明书不但记载了:“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说明书第4页第5行);还记载了“动电极在离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向静电极靠近,转速越高则离心力越大,动电极与静电极越近,动静电极间电阻越小;转速达到额定值时,动电极与静电极相贴,动静电极间的电阻降为零,完成启动过程”(说明书第4页第11行)。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完全能看到动静电极间设有“弹性阻力装置”,且设有“电阻(电解液)”。因此,决定对这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二、决定关于“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法律标准适用不当。

  决定认为“真正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体现在实施例中”(决定第8页第11行)。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第10段明确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即认为只要从说明书的全文能够概括得出权利要求即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审查指南》138页第一自然段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部分已经就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本专利说明书中清楚记载了“弹性阻力装置”的技术方案、效果及动作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从其中理解出“压簧”和“拉簧”两种具体实施方式。

  拉簧方式作为一个优选的方式,在本专利实施例和附图中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压簧与拉簧“力”的作用方向相反这一公知常识,人们很容易从拉簧具体实施方式想到压簧的具体实施方式。

  压簧方式是一个惯用的手段,简单的方式,且存在:①压缩弹簧长度不能被压缩到零,需设置凹腔才能保证动静电极的接触;②弹簧一般是金属做成的,而金属是导电的,不易保证动静电极间的绝缘距离,且占用动静电极的极板有效空间;③因动静电极的接触面是瓦型的,加工瓦型凹腔生产工艺复杂,使用材料多。

  因此,压簧方式是一个劣质的方式,无需在实施例中推荐并举例说明。

  综上,被告的15243号决定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 日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从中我们也可以知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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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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