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李和平、李贵英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
导读: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06)成民初字第362号 |
法定代表人韩伟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旺,男,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见龙洞路175号。
委托代理人田锋,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贵英(系成都市金牛区和峰艺术玻璃加工厂业主),女,1950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马街乡魏家祠村七组。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和平、李贵英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和平、李贵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和 平、李贵英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和平、李贵英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其他案件受理费1035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2035元退还给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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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 毅
代理审判员 钟晞鲲 人民陪审员 卢志红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达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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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的规定:专利转让权一经生效,转让人即丧失专利权人地位,受让人即取得专利权人地位,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转让方,在合同成立前,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