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专利法 > 专利裁定文书 > 张阿华与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张阿华与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27 04:27:07 人浏览

导读: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甬民四初字第89-2号原告张阿华,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25号103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甬民四初字第89-2号
原告张阿华,男,汉族,1948年6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195弄25号103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崂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阿华与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宁波思迈尔机电有限公司在答辩期 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本案所涉专利喷头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被告并于2006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依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良 宏
审 判 员 王 岚
审 判 员 陈 贤 军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妍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