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方式?
导读:
外观设计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相同种类产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产品。例如机械表和电子表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但是它们的用途是相同的,所以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判断方式 :
1、按一般消费者水平判断: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而不是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
2、单独对比:一般应当用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单独对比,而不能将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对比设计结合起来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涉案专利包含有若干项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例如,成套产品外观设计,或者涉案专利包含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的,可以用不同的对比设计与其所对应的各项外观设计分别进行单独对比。 涉案专利是由组装在一起使用的至少两个构件构成的产品外观设计的,可以将与其构件数量相对应的明显具有组装关系的构件结合起来作为一项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
3、直接观察: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例如,有些纺织品用视觉观看其形状、图案和色彩是相同的,但在放大镜下观察,其纹路有很大的不同。
4、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 涉案专利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对比设计比较时不予考虑。 在涉案专利为产品零部件的情况下,仅将对比设计中与涉案专利相对应的零部件部分作为判断对象,其余部分不予考虑。对于外表使用透明材料的产品而言,通过人的视觉能观察到的其透明部分以内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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