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由影响强制执行的期限
导读:
在理想状态下,债权人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不动产期限为3到6个月。但是实践中,执行相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等事由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因此实际执行的时间往往超过《执行期限规定》规定的3~6个月。下面就来“扒一扒”哪些事由影响强制执行的期限。
1、法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形
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14条等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期限。若因为被执行人失踪等原因执行文书无法送达,公告送达便成为推进执行程序的解决之道。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款规定,公告送达期限为3个月,该期限不计入执行期限。
(2)暂缓执行期限。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为防止财产被执行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若被执行人该申请得到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期限由法院决定。
(3)中止执行期限。《民事诉讼法》第256条规定了5种中止执行的情形,出现中止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法院应当恢复执行。因此出现中止情形的,自该等情形消失后,执行期限继续计算。然而,需关注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结案意见》)第16条第2款规定,若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属于中止执行期限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9、10、11条规定,执行异议的审查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到1个月。
(4)鉴定评估期间。
(5)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限。
(6)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即管辖争议处理期间。
2、因受理法院原因迟滞执行的影响执行进程
实践中存在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收到债权人递交的执行申请材料,但是未依法律程序开展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若有管辖权的法院消极执行债权人申请,超过六个月债权人即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寻求救济。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影响执行进程
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因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期限一般会延长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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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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