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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0 08:53:43 人浏览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假如行政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应的义务,要求执行的人就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假如行政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机关规定的相应的义务,要求执行的人就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的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期限

  1、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2、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内你都可申请强制执行,一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没有期限!法院会用很多办法,如查封帐户,查封不动产等手段来完成执行。

  3、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二、行政强制拆除的程序

  1、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三、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费用谁承担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法律规定的执行费标准是: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元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但是仍然有个别办案经费紧张的地方要收取实际执行费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期限的相关内容。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在超过这个期限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在此诉讼的方法获得机会以及以上其他方法。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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