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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和时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9 14:36:51 人浏览

导读:

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1、申...

  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1、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239条,债权人可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或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为2年。

  2、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0条,执行员收到申请执行书即视为受理,并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确定承办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期限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立案后7日内即确定承办人。

  4、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线索通知: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4条、第5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履行义务,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5、被执行财产的核实与调查: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6条,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至多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资产状况的调查。

  6、评估、拍卖机构遴选:《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7条,我们理解,承办人应当在完成财产线索核实和财产状况调查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7、过户登记:根据《执行期限规定》第8条,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执行通知书。

  结合《执行期限规定》第1条以及前述的规定,理论上,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非诉执行案件期限一般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果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延长期限,即所谓的续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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