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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7 16:47:32 人浏览

导读: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由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强制执行公证程序是怎样的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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