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
导读:
核心内容:解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如何判定醉酒人在醉酒状态,根据具体行为表现来判断,公安民警在必要时候可以用警绳进行约束醉酒人。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1、对网吧实施处罚,应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但营业执照上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已私下将网吧转让他人,却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请问,告知时应告知原法定代表人还是受让人?
答:对单位进行处罚前告知,依法应当告知其单位,具体告知时不是必须告知法定代表人,也可告知该单位的其他有关主管人员。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我的问题是,在采取保护性措施前是否要对醉酒的人进行鉴定,以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在执法实践中判定醉酒的人的标准是什么?如果要先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才能采取保护性措施,那么,我们在现场处置时,遇到醉酒的人抗拒执法,能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答:对醉酒人是否需要采取保护性措施,应根据其具体行为表现进行判断。如果判定其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可以立即采取保护性措施,不需要先行鉴定。醉酒人抗拒执法的,公安民警可使用警绳、约束带等进行约束。
3、在自己所有的门市或店铺里卖管制刀具,可以作携带处理吗?常用的长30至40厘米的单刃西瓜刀,属于管制刀具吗?
答:对同时查到非法携带行为的,可以作非法携带处理。如属超范围经营,则应由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罚。是否管制刀具,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进行认定。常用的西瓜刀不应认定为管制刀具。
4、目前很多地方的各级党委正在换届选举,党委的选举是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而不是按法律进行的选举。假如某人在党代会选举时进入会场撕毁代表手中的选票、踢鄱票箱等行为,我想是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以破坏选举秩序对其处罚。因为前提不是“依法”进行的选举。还有那该怎么处罚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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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以破坏选举秩序处罚,但可以认定为扰乱单位秩序,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给予处罚。
5、请问对于一种行为违反两个法条规定的,是否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如结伙殴打证人的行为,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项还是按第43条第2款第1项给予处罚?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关于殴打证人的处罚规定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结伙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都是关于殴打他人的特别规定。在两项特别规定竞合的情况下,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规定。因此,这种情况应当适用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6、请问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是否必须立即送所执行?有正当理由的可否不立即执行?不立即执行的期限如何掌握?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的,能否做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是否必须要求复议机关受理被执行人的复议后才能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答:宣告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后,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宜立即执行,可以暂缓执行。不立即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应当马上执行。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宣告行政拘留决定后,被执行人当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依法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不必等到复议机关决定受理后再决定暂缓执行。
7、甲系一建筑工程包工头,为了拉拢同工程监理乙的关系,一日在请乙吃喝后,告诉乙我们去消遣消遣吧,乙表示同意。甲就将乙带到一美容美发店,乙正在嫖娼时被当场查获。经调查,甲称消遣的意思就是带乙去嫖娼,并且在乙和卖淫女发生性关系前,甲和店老板经过讨价还价,最后商定嫖资为60元并由甲直接付给了店老板。乙也承认甲所说的消遣的意思就是嫖娼,并且明白是甲请客。问对甲能否处罚?怎么处罚?
答:对甲应当以介绍卖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甲虽未直接为卖淫女介绍卖淫,但通过店老板间接为卖淫女卖淫实施了介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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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贵局对如何理解“初次”的回答是第一次被查处,而非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请问:第一次被查处是否包括公安机关已经受案调查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已到案,待处理的?调解处理的,是否属于被查处?
答:在本次违反治安管理之前,如果有被公安机关受案调查且已查证认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有已经由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均不属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9、我市部分娱乐场所内时常发生打架斗殴、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发现这些娱乐场所系无证经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但是在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取缔时,能否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若不能,如何具体操作执行。
答:公安机关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予以取缔时,可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9条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对于公安机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取缔的,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将对取缔的执行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10、针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2的规定,请予明确:公安机关是否有权进行罚款?我们认为应当有权,否则与第3条规定冲突,且14条规定的行为,基本属于公安机关主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将42条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主体理解为“原发证机关”,一方面与法条第3条的规定冲突,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实际上无法操作。
答: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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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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