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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11 17:16:06 人浏览

导读:

扰乱治安管理的行为常见的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等,对于这些人是要受到处罚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18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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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

  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用手势告之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又要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做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其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民警肖某负责此案。但袁某以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为由,申请肖某回避。

  问: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其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本案,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伤人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处罚,即以殴打他人,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此外,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教唆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且作为其未成年妹妹许某某的临时监护人,对妻子林某对许某某实施教唆行为不仅不加阻拦,而且带领许某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许某某应当说服教育,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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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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