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治安处罚法 > 治安处罚 >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创作自由不能沦为诽谤他人的工具

创作自由不能沦为诽谤他人的工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14:07:54 人浏览

导读:

因涉嫌以小说的形式诽谤他人,63岁的湖北大学教授、武汉作家协会副主席涂怀章在长篇小说《人殃》出版后,被13名对号入座者告上法庭。近日,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诽谤罪一审判处涂怀章拘役六个月(1月10日《东方早报》)。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刚一作出,立即在社会

因涉嫌以小说的形式诽谤他人,63岁的湖北大学教授、武汉作家协会副主席涂怀章在长篇小说《人殃》出版后,被13名“对号入座”者告上法庭。近日,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以诽谤罪一审判处涂怀章拘役六个月(1月10日《东方早报》)。

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刚一作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文学界人士更是表示震惊。武汉市作协发表公开信称,“如果《人殃》公案尘埃落定,就会滋长‘对号入座’的恶讼之风,令作家们人人自危。”而相关评论则指出,如果硬要把小说中虚构的情节“换算”和核定为“事实”,并把作者“绳之以法”,这太可怕了!如果全国的法院都照这样的判例去判案,那么创作自由这个公民的宪法权利岂不成了空谈?公民的基本言论自由靠谁来保护(1月10日《齐鲁晚报》)?

对一审法院的有罪判决,反对者的声音掷地有声,抛出了“创作自由”和“言论自由”这些宪法权利作为基本论据,还搬出了“令作家们人人自危”这样的虚构恶果。给人们的感觉只有一个,那就是“法律不能保护‘对号入座’”,创作自由是没有“边界”的,只要作家们贴上“现实主义作品”的标签并冠以“小说”之名,就可以想说什么说什么,想写什么写什么。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在法治社会中,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有边界的,不存在绝对的和不受限制的自由。柏拉图曾说,法律是自由的保姆。但同时法律也是自由的界限。因为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为了社会福利,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博登海默语)。因此,创作自由同其他自由一样,也是有限制和边界的,特别是作者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时候,则必须考虑到作品本身是否对社会或对他人造成不可避免的伤害,从而侵犯他人的自由边界。

具体到《人殃》作者入罪事件,是否能够认定构成诽谤罪,关键要看作品描写的背景、人物、行为等要素,是否能够让普通人很容易地进行“对号入座”,特别是让阅读小说的读者很容易按图索骥式地将人物和情节“还原”到现实中来。如果按照小说提供的背景、地点、人物、情节等“坐标”,能够明确地推断出作者的所指,事实上也给现实中的“原型”造成了实际损害,则可以认定作者超越了创作自由的边界。而小说《人殃》,恰恰存在这些倾向和缺陷。

故事发生地被描写为“大扬江、小含江交汇的两江三镇”,小说中的大学则“北临大扬江,南靠杉湖”,地处“宝树湾”,名为“两江师范学院”。小说提供的这些大小“坐标”使当地人一看就知道故事发生在武汉师范学院,再加上“小说采用名字变形、谐音或者引申的方式,先锁定13名自诉人的真实身份及真实经历等,再将其作为生活原型加以描写”(法院认定事实),“三维坐标”足以使小说中的“虚构人物”直接还原到“现实人物”身上来。这些特征表明小说《人殃》更像一部纪实性作品,所不同的一是没有使用人物的真实姓名,二是“捏造事实,将人物描写成一股阴险歹毒、品质低下、男女关系污秽不堪的恶势力”。[page]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小说出版后,作者还在湖北大学(武汉师范学院前身)等相关地方散发、赠送该小说1000册。这也间接证明了作者恶意贬低相关人员名誉的意图。

在笔者看来,小说作者采用了“名虚构实真实”的描写手法,实质上是打了虚构作品和纪实作品的“擦边球”,一方面对小说基本要素采取了虚构的方法,另一方面又用提供“坐标”的方法让读者自己去“还原”人物,同时还进行有针对性的散发作品,足以显示小说作者的主观恶意。事实上也造成了不良后果,“自诉人中有人的丈夫被气病住进了医院,有人的妻子因无法接受书中的不实描写与丈夫离婚等”。作者创作这样的作品并不是在行使创作自由,而是在损害他人的自由,在这里“小说”仅仅是诽谤的外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事实上,既是小说,完全允许虚构,那么为什么不虚构得更加超脱一些呢,为什么不将地点定位在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大学呢?对人物名字为什么非要采用变形、谐音或引申的方式确定呢?难道那样会影响“现实主义作品”的美誉吗?这是笔者难以理解的,可能作者也难以给出合理解释。总之,创作自由也是有“边界”的,决不能沦为诽谤他人的工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