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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婚内侵权行为问题 - 蒋正星律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4 15:57:22 人浏览

导读: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问题作者:蒋正星日期:2009年04月26日03时18分浅谈婚内侵权行为问题蒋正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福建泉州362000)【摘要】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公民维权意识不断...

 

 

  •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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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蒋正星 日期:2009年04月26日 03时18分     
    浅谈婚内侵权行为问题
    蒋 正 星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 福建泉州 362000)

    【摘要】 在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公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夫妻双方的地位平等不仅成为法律上倡导的原则,更是人们现实生活的需要。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必然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目前,婚内侵权现象日益明显,且呈现出多变性、严重性和失控性,为了遏止这种行为的发生,保护婚内侵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要有相关的法律来明文规定禁止婚内侵权行为、救济途径和侵权人的责任等。下面,笔者拟从司法实务视角浅谈婚内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婚内侵权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一、婚内侵权的特征
    所谓婚内侵权行为,是指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夫妻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作为民事侵权的特殊概念,既有民事侵权的一般特征,又呈现出特殊性。
    第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即配偶人身权及由人身权派生的配偶财产权是婚内侵权的前提;第二,婚姻关系的存续是婚内侵权的时间要件,即婚内侵权必须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及离婚后的侵权行为皆非婚内侵权;第三,婚内侵权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婚内侵权只能是夫对妻或妻对夫的侵权,单纯的第三者不能成为婚内侵权的主体;第四,婚内侵权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即婚内侵权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完成,且侵权行为一般发生在配偶之间;第五,婚内侵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多变性、严重性及失控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或受公法所保护的利益。
    二、婚内侵权种类
    婚内侵权是对配偶人身权及配偶财产权的侵害。依据《婚姻法》调整对象的不同,婚内侵权既可能指向配偶人身权,又可能指向配偶财产权。
    (一)侵害配偶人身权方面。夫妻间侵害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种:1、侵害一般人身权,即夫妻间的一般人身权利,指与其他平等民事主体相一致的人身权利。这些人身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一般表现为:因实施家庭暴力而造成的对方身体上的伤害,恶意辱骂、侮辱、诽谤对方,偷看对方日记,限制对方出门等。2、侵害配偶人身权,即对夫妻关系而言,配偶权实质上是夫妻权利关系中的核心与基础,也是夫妻关系与其他民事主体间关系最主要的区别点,它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婚内对配偶人身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侵害夫妻同居权性虐待、性遗弃、与他人同居或约定分居等;有违夫妻忠实义务婚外恋、婚外情、重婚或与他人通奸;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拒绝生育不生育、未经同意私自将婚生孩子流产、终止妊娠;遗弃配偶扶养义务不扶养没有生活能力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援助义务。
    (二)侵害夫妻财产权。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之间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依婚姻财产的不同归属,对夫妻财产权的侵害行为表现为:1、侵害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法》,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一般表现为:未经对方同意,超越或滥用家务代理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未经配偶同意出售、购买房屋、股票,以夫妻共有财产对外投资经营等;未经对方同意,以其它方法非法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有:用夫妻共有财产给付本人对第三者的赔偿金,以夫妻共有财产给付非法债务,如赌债、六合彩、虚构债务等;基于家庭冲突或醉酒毁损夫妻共有财产,如醉酒人损毁、焚烧家具,伤害配偶以夫妻共有财产支付医药费;离婚诉讼前或离婚判决生效前隐匿、转移、毁损、转让夫妻共有财产;以夫妻共有财产赡养其本人应赡养的人等等;2、侵害配偶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配偶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受赠、继承的财产,婚后约定属个人的财产,归个人使用价值不大的特别财产,如一般首饰、衣物、书画等。无论何种形态的个人财产,本人都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方不能限制或干涉。
    三、婚内侵权的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就婚内侵权行为而言,在司法实践中亦有多种救济及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若是轻微的不严重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请求,请求给予劝阻、调解;受害人也可以向妇联、宣传等部门请求出面劝阻、调解;另外,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三种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对于那些侵犯配偶的权利又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于严重侵害对方人身权等权益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救济方式,由受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情节严重应当按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按其情节和后果分别适用《刑法》有关虐待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重婚罪等规定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则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由于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财产损失及个人隐私等,很多家庭成员在受到侵害后,会考虑家庭的声誉和子女的前途,往往牺牲个人的幸福,所以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的启用一般需经受害人提出。
    四、婚内侵权法律制度完善
    目前我国尚完善的婚内侵权赔偿的法律制度,且现行《婚姻法》对婚内侵权并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未作明确规定,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婚姻法》中应该增加对侵权行为方式、救济手段、侵权责任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的民事权益保护更加完善,使我国婚姻法体系更加完善。以填补法律的空白维护法律的统一,消除夫妻间侵权行为不予赔偿的法律误区;更好地保护夫妻一方的权利,预防并有效地减少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构建和谐稳定家庭。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
    2、扬大文:《亲属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
    3、杜江涌:《婚内侵权相关问题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
    4、刘礼友:《浅谈婚内侵权赔偿的构架》,中国大学生网,2006年。
    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
    6、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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