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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兵役法》处罚的主体及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6-14 20:14:36 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责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依照宪法的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征兵组织、程序、惩处等规定,《兵役法》是每个适龄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个公民的神圣责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依照宪法的精神制定了具体的征兵组织、程序、惩处等规定,《兵役法》是每个适龄公民服兵役的法律依据。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凡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无一例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少适龄公民及其父母忘掉国家利益,淡薄国防观念,认为当兵吃亏,在每年度的征兵工作中,屡有适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现象,给征兵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也产生负面影响。拒绝、逃避服兵役主要表现是:1、适龄公民及父母公开拒绝兵役登记及体格检查。2、适龄公民不愿意服兵役,故在体格检查时,弄虚作假,如故意降低眼睛视力等。3、适龄公民在知道征兵消息时即离开居所地逃避征兵。4、适龄公民长期在外打工或做生意,其父母拒绝向征兵组织提供其子女在外住所,无法查找和登记。按照《兵役法》第61条规定,对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征兵条例》)第29条规定,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经教育不改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其处以当地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至8倍以下的罚款。这是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予以处罚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有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探讨:1、如何确定《兵役法》处罚人的主体资格;2、如何准确及时送达处罚决定书。

一、关于被处罚人的主体资格

按照《兵役法》和《征兵条例》被处罚的主体资格仅限于适龄公民本人,因为《兵役法》和《征兵条例》都把有服役义务的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责任归责于适龄公民本人,未涉及他人。但在实际征兵工作中,拒绝、逃避服兵役不仅是适龄公民本人造成的,而且与适龄公民的父母直接有关。如适龄公民不在家时,其父母不向征兵组织提供在外的真实住处,使征兵组织无法与适龄公民进行联系;有些父母甚至帮助其子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等。这些都说明,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义务,都与其有抚养义务的人有密切的关系,并非适龄公民本人的单个因素。原因是1、适龄公民都是刚步入成年阶段,大多数都未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或收入甚微,经济上还不能独立、自主。2、适龄公民都是未婚青年,其生活料理仍依赖于家庭父母。3、适龄公民个人意志还很脆弱,是非辨别能力还不强,容易受环境或他人的影响,尤其是对父母的指使往往唯命是从。由于这些原因,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其抚养人的影响,这种影响有时是主要方面的。因此在处罚时,适龄公民应作为处罚主体,同时对支持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父母也应作为处罚的主体,理由是:1、其父母有支持、协助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因为服兵役是法定义务,父母支持、阻挠适龄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应作为被处罚的主体;2、父母对其子女(适龄公民)有法定抚养义务,也有教育的义务,父母不以积极的态度动员支持适龄公民服兵役,协助征兵组织开展工作,放任适龄公民拒绝、逃避服兵役也应负有未尽教育责职的责任;3、父母作为被处罚主体,有利于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因为适龄公民大多数是经济上没有独立,依赖于父母生活,即使罚款,适龄公民也无经济能力给付。最终,仍然是父母出钱。当然,确属是适龄公民本人拒绝、逃避服兵役的,处罚决定书的主体只能是适龄公民本人。《某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简称《征兵规定》)第28条对处罚主体作了扩大性的规定,以适龄公民或其家属作为处罚主体。笔者认为,家属的含义不够准确,应当正确表述为对适龄公民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人作为处罚主体。因为在法律上有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同时也有教育义务,而且适龄公民的意志很容易受其抚养、扶养人意志的影响。[page]

二、关于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为处罚决定书经合法送达被处罚人后,便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按照此规定处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但据多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反映,对拒绝、逃避服兵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送达难,主要是1、被处罚人(适龄公民)外出不归,无法直接送达。2、被处罚人的父母拒收,也不提供被处罚人在外的居住地址。3、按照《民诉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被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即留置送达。笔者认为,送达的方式要依不同的情形而定,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送达方式。“同住”是指处罚决定书送达时,被处罚人与其父母住在一起,即使被处罚人暂时不在家或外出,也只能暂时的,短时间的10日或8日就能回来的,可适用留置送达。但对被处罚人长期外出打工超过3个月以上,即不能理解为与其父母同住,不应适用留置送达。因为《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9条都分别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兵条例》第35条规定,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作出处罚决定书时被处罚人在外超过3个月以上的,采取留置方法送达,被处罚人可能以未知道该处罚行为,没有行使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为由而使处罚决定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按照《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处罚决定书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对被处罚人经常在外、其父母又拒绝接收,无法达达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公告经过60日的亦视为送达。公告需在被处罚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所辖村进行张贴,必要时可在县级报刊进行刊登。因为被处罚人的亲友绝大部都是左邻右舍的,公告张贴或刊登后一般都会与被处罚人联系达到送达的目的。同时,对其他适龄公民也起到教育的效果。用公告的方式送达,可解决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困难,便于乡镇人民政府操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效率。[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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