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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15 16:31:24 人浏览

导读:

广州市政府对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让市

  广州市政府对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项目,实行"让市场、让股权、让利益"的三让优惠政策。另外,广州市属部分地区、县(市)制定了以下主要优惠政策: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对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外商投资金融机构,包括中外合资银行、鼓励其经批准后在区内注册与办分支机构,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对生产、物资资料市场项目,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存税款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经区税务局核定,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增加10%的奖励。

  对房地产企业按入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额的6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商业项目。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近期按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国内外企业发展为区内生活配套的旅游、宾馆娱乐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发展信息、咨询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鼓励发展改善区内配套条件的加工修理、商业零售、燃气交通运输、餐饮项目,并享受如下优惠: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所纳入库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金额予以奖励,第四、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存营业税、所得税税款的50%予以奖励。

  广州保税区

  企业自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建筑材料、办公用品、管理设备以及为加工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燃料、包装材料等,免征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采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内销时,按其所耗用的进口料件部分计划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

  当区内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或某些工序不适合放在区内时,经海关批准,可将其进口料件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其成品和剩余物料在加工后应运回保税区。

  在区内展示的国外商品,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在区内仓储、展示、转口货物的储存期限不作硬性研究。

  区内企业之间的贸易允许以外币或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贸易项目的人民币和外币可以自由兑换。外国投资者经营所得、外籍员工的薪金和其它合法收入,照章办理纳税手续后可自由汇出境外。

  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前者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交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除按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的场地使用费,除大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处,按下列标准收取:开发费和使用费综合计收的地区,为每年平方米5-20元人民币;开发费一次性计收或上述企业自行开发场地的地区,使用费最高为每年每平方米3元人民币。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经区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补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凡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将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时,可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区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区管委会决定。

  对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已缴纳增值税;其内销产品,应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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