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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吸引外来投资优惠办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8-03 10:41:33 人浏览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享受《梅州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在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转移园)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加快转移园发展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8年9月1日后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适用本办法,不再享受《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8]18号)相关规定。2008年8月31日前在市本级工商、税务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享受《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梅市府[2008]18号)相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投资者,是指在转移园投资开发、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第四条 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转移园在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工作中的问题,为入园投资者提供如下服务:

  (一)实行“一个中心”服务投资者,由梅州市行政服务中心具体负责;

  (二)实行“一条龙”审批项目。凡是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项目,即到即办;

  (三)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市外商投诉中心和市政务投诉中心设立投诉电话,每天24小时值班,为投资者提供全程式、全方位、“保姆式”的个性化服务;

  (四)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行政规费。需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取和上缴财政。

  第五条 略……

  第六条 略……

  第二章 财政扶持

  第七条 转移园企业在开始缴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个日历年内,按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一)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必要数额(注:指企业入库税金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二)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总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安排给企业特别数额(注:指企业入库税金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的专向性扶持资金。

  第三章 税 收

  第八条 在转移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按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符合税收减免规定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减免。

  第四章 费用减免

  第十条 对进入转移园的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不收取本级政府的行政规费(详见附件)。一些确需消耗物资的检测项目,各单位根据成本费用报市政府,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十一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涉及国土、规划、环保、建设、质量监督、卫生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企业办理资产评估、验资、审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的,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50%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生产性企业和扩建的生产性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后五年内,部分行业性收费项目,低于标准收取(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实行水、电费优惠。

  (一)普通工业用水最高不超过0.7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非直接饮用水最高不超过1.2元/立方米(不含排污费)。

  (二)转移园内工业用电返还城市建设附加费,电价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目录电价执行。在财政的扶持下,企业在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三年内,在适当数额的总额内,市财政每度电给予0.05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转移园工业用地出让价及出让程序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实行厂房租金优惠。租赁转移园管委会建造的标准厂房用于兴办生产性企业或项目的,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月租金按每平方米1元计算。2012年1月1日后,按市场价格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实行养老保险费补贴。为鼓励职工、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的投保率,促进职工就地就近就业,对已办理并缴交养老保险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个人缴交部分每人每月40元补贴;给予单位缴交部分每人每月20元补贴。2012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补贴。

  第五章 提供生活便利

  第十七条 设立转移园至梅州城区、兴宁市区的专线车,为职工提供免费交通服务。

  第十八条 给予投资者车辆通行便利。投资者车辆违章、违规按规定可以从轻处理的,有关职能部门应从轻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股东、董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多次往来港澳地区商务签注。

  第二十条 在有效合同期内,符合有关政策条件的国外和港澳台商户,每商户可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特大型投资商户可适当增加。以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入股办实业符合条件的,每商户申报办理一辆私人小汽车入出内地行驶牌证。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按规定到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给予投资者子女就读便利。在转移园投资生产性企业的股东,其子女要求在梅州境内公办学校读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在避免大班额等的前提下,可按意愿安排在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如遇大班额等实际问题,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单一股东投资的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公办学校(幼儿园)就读书的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高中择校费按50%收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的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学校就读。幼儿园保教费、小学初中书杂费、高中学费按普通生收取。除择校费外,不收取任何名义的赞助费、借读费。

  企业股东、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身份由转移园管委会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二条 为鼓励企业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发挥经济效益,按建设进度给予奖励:[page]

  (一)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8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两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奖励。层高8米及8米以上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厂房及仓库,视作双层建筑,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奖励。

  (二)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层高7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及仓库,按验收面积,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授予投资者荣誉称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市外投资者,由市政府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二十四条 略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产业转移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第二十六条 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第二十七条 充分保护入园企业的合法权益,并实行“四不准”的保护措施:

  (一)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擅自进行检查、参观及从事其他有碍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的活动;

  (二)不准无故随意断电、断水、封帐;

  (三)不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集资;

  (四)不准索、拿、卡、要。

  第二十八条 市监察局、市招商办为本规定的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投资者有关本规定的投诉。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有关财政扶持、补贴的具体数额、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原始件 1份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原件(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原始件 1份 复印件 2份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原始件 1份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始件 1份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复印件 1份(随带原始件)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始件 1份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 1份

  9、法定代表人大一寸相片; 2张

  10、住所使用证明; 复印件 1份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原始件 1份 复印件 1份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始件 1份 复印件 1份

  1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始件 1份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所需文件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始件 1份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人签章); 原始件 2份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和章程(投资人签章,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原始件 1份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批复文件; 原始件 1份

  5、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始件 1份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投资方为公司时,提供注册证明;投资方为自然人时,提供身份证和护照或回乡证); 复印件 2份

  7、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始件 2份

  8、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明及护照; 复印件 2份

  9、法定代表人大一寸相片; 2张

  10、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原始件 1份

  11、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 复印件 2份(随带原始件)

  12、公司住所证明; 复印件 2份

  13、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复印件 2份(随带原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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