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关于担保机构申请享受百分之十五所得税率优惠政
导读:
各市州中小企业局(经委)、担保机构:
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7〕46号)精神,落实优惠政策。经与省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现将担保机构申请享受所得税15%优惠税率的要求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优惠税率的条件
担保机构必须满足在我省登记注册、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70%以上的要求。
二、申请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担保机构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级中小企业局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省级担保机构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的担保机构,按照川办发〔2007〕46号文件相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省中小企业局,相关申请资料一式两套。
(三)省中小企业局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对担保机构进行审核,经核实后出具《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作为下一步担保机构向税务部门申请的要件之一。省级担保机构由省中小企业局直接审核后出具《确认书》。
(四)担保机构持《确认书》到辖内税务部门办理手续,按照税务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材料。2002年1月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在辖内地税局办理,此后登记注册的在辖内国税局办理。
(五)担保机构须向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应包括公司简介、资本所属性质、业绩情况,是否符合享受优惠税率的条件要求等);
2、担保机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
3、担保机构备案证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三、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进行申报,做好与当地税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工作,帮助担保机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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