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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0 21:57:24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闽发改政策[2009]1081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09]93号)要求,我委拟定了《规范工程建设
发布部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发改政策[2009]1081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09]93号)要求,我委拟定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闽委办[2009]93号),现对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
  稳较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四求作为”的要求,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标本兼治、惩防并举,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监管的制度规定,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审批管理公开透明,确保项目审批依法实施和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为建设和谐海西提供坚强保证。
  二、工作目标
  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效做法,巩固已有成果,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集中专项治理,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在全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招标投标活动依法透明运行,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得到进一步遏制。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09年8月-10月)
  1.传达学习全国和全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方案》,2009年11月上旬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成立委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
  (二)自查自纠(2009年10月-2010年6月)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各市、县、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2008年以来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2010年1月汇总后于2010年2月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于2010年5月前将纠正和整改情况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1.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的自查重点和标准:
  (1)项目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备案进行建设问题;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核准问题;是否存在以备案代核准问题;是否存在未通过用地预审和环境评价审批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的问题;是否存在“分拆审批(核准)”等问题;是否存在违反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发展规划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市场准入标准问题。
  (2)项目建设。是否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执行有关工程造价和建设标准的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调整建设规模现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开工报告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投资概算管理规定,是否存在严重超概算问题。
  (3)信息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信息而未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向社会公开有关投资管理程序和审批流程而未向社会公开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及时向社会公开应该公开的审批结果的情况。
  (4)责任追究。是否存在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审批(核准)投资项目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在咨询评估时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情况。[page]
  2.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自查重点和标准:
  (1)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达到规定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是否严格执行了招投标制;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核准其招标事项;是否依法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非法设定投标许可、资质验证、注册登记等与《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和要求;是否存在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标标准或不依法发布招标信息等方式,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是否存在以获得本系统、本地区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情况。
  (3)依法实施行政监督情况。招投标投诉举报处理机制是否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是否建立,是否依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是否依法公开招投标信息;是否存在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情形。
  (三)督促检查(2010年6月—2011年8月)
  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认真组织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自查自纠是否找准问题,发现的问题是否按规定处理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否落实,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通过推进制度建设,增强监管实效;是否通过深化合同制改革,健全市场机制;是否通过查处案件,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
  (四)总结提高(2011年8月—2011年10月)
  及时做好对有效做法和经验的宣传推广,提升工作思路,巩固治理成果,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2011年10月底前向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进度
  (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1.加快投资领域制度建设。加快《福建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立法进程,将投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清理投资领域的各项政策规定,抓紧研究制定《福建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制度,形成完善的政府投资管理制度。(省发展改革委,2010年10月前完成)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建设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跟踪国家集中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动态,及时取消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提高行政效能。全面推行省级网上审批,推进部门已建审批系统与省级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整合,加快推进省市联网审批,完善网上电子监察系统,确保项目审批高效、透明。(省发展改革委、省审改办、省数字办,2010年10月前完成)
  3.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及时修订和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严格规范备案管理,防止备案制流于形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完善重大项目专家评议制度,对重大项目建设注重听取专家意见。通过试点,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2010年10月前完成)
  4.强化投资项目监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精神,建立项目管理联动机制,明确项目开工条件,完善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有效杜绝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加大投资项目决策信息公开力度,推动建设项目信息、项目审批流程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行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建厅、国土厅、环保厅,2010年10月前完成)
  5.加大重点项目协调管理力度。严格执行重点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和合同制。完善重点项目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目标责任考核和业绩信誉登记工作,加大年度专家检查力度。及时帮助协调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施工要素保障等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重点办,2010年10月前完成)[page]
  (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1.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定。修订完善招标事项核准办法,检查落实招标公告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规定,杜绝限制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认真总结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实施预选承包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特定工程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经评审最低价中标等制度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向交通、电力、信息、工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工程推广。认真做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试点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制定。清理现行的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过时的要及时废止,有缺陷的要适时修订完善。同时,要抓紧研究起草需要出台的政策制度。(省发展改革委,2011年4月前完成)
  2.建立统一的建设市场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公告制度。建立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公告平台,汇总本系统所做出的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公告。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建立全省统一的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公告平台,实现全省各系统违法违规档案集中公告、互联互通、互认共用、资源共享。(省发展改革委,2011年4月前完成)
  3.建立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在省级有关交易中心试运行基础上,争取在全省推广使用。广泛征集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认真做好评标专家的资格审定工作,建立评标专家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管理,完成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所有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聘用证书发放工作。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一律从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标专家库内抽取。(省发展改革委,2010年12月前完成)
  4.加强工程建设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监管。通过备案审查、现场监管、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招标代理和评标定标等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确保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加强标后监管,督促招标人、中标人依法订立合同,监督中标人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效防止中标人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纠正和查处规避招标或者虚假招标,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结果订立合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好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推动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执业准入管理。(省发展改革委,2011年4月前完成)
  5.加强招投标代理机构监管,逐步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规范现有工程建设有形市场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有形建筑市场资源,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为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做好基础性工作。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加强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软硬件建设,不断改进交易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省、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利用好现有有形建筑市场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信息、工业、土地开发整理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逐步进入工程建设有形市场进行招标投标。鼓励将工程建设有形市场与土地、矿产、产权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有形市场进行整合。(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信息化局,2011年4月前完成)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工作分工,切实加强对各自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各办理单位要积极主动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形成工作合力。
  (三)属于发改部门完成的任务,要积极主动,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对其他部门牵头的治理工作,需要发改部门配合的,要做好相关的配合工作。[page]
  (四)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单位要在做好自查的基础上,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各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五)强化监督机制。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立部门间受理和解决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沟通联系制度,健全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和案件查处协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查办案件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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