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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 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16 10:23:47 人浏览

导读:

一、如何正确看待当前招标投标管理的形势这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召开有了明显的好转,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效果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据国家统

  一、如何正确看待当前招标投标管理的形势

  这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召开有了明显的好转,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也日趋规范,效果明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程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不断提高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上半年,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面积占全社会房屋建筑施工总面积的78.2%。根据建设部依据各地上报的数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全国依法应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率和公开招标率都不低于90%。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随着《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建设部陆续颁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一系列部门规章,并与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章。各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执行,已经形成了我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体系框架,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逐步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三)不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促进市场竞争

  各地针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推进了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尽可能减少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或者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者串通投标;进一步探索评标定标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随意性和人为因素,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引导投标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加强了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和职业道德水平,对于有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取消评标专家资格。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工程招标投标不仅对于建立建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缩短建设周期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对投标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起了重要作用。

  (四)招标投标监督和服务机构在维护时常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和80%以上的县级市(县)都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通过备案管理,过程监督,依法查处等手段,在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招标投标秩序,促进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有形建筑市场方面,全国328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中,已有325个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加强自身建设,拓展服务功能,确保了工程交易活动的有序、集中、公开、透明,为市场各方主体创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培育和发展招标代理机构,2001年以来。全国已认定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428家,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共3880家。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成为活跃在建筑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招标投标制推行二十年来,政府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为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发展提供了一个竞争的环境。经过业内同仁的共同努力,招标投标制走过了初步推广的阶段,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朝着新的广度、深度发展。同志们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是我们做好今后工作的一个基本条件。

  但是,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仍要看到在我们的工作当中,不论是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方面,还是在招投标工作方面,仍然还存在着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当前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招标人方面:规避招标,明招暗定业主的问题是最突出的问题,是源头性的问题,目前依然存在着该招标的不招标,规避招标,将公开招标的工程变成邀请招标,肢解招标,缩小招标范围;有的业主与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搞明招暗定,走过场,虚假招标;还有的在中标之后搞阴阳合同,中标价之后再压价,要求施工企业垫资,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迟迟不执行,问题相当严重。

  (二)投标人方面:串通招标、陪标和图标

  投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一家投标,相互陪标,或者通过挂靠投标,达到图标的目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方面,行为不规范

  招标代理机构发展过快,数量过多,供过于求,压价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竞争无序;代理机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招标代理质量不高;有的迎合业主不合理的要求,不能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甚至与有关人员串通,明招暗定;也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索取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招标投标操作需要进一步规范

  资格预审方面:主要表现在资格预审随意性比较大,方式、方法因地区、行业而异,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有些项目的资格预审成了围标的一个环节。

  招标文件编写方面,招标文件的编写不规范,有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添加许多不合理的要求,剥夺投标者的正当权益,甚至吹毛求疵地演变成一场现代“八股文”游戏。

  评标方面:评表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评标办法内容不够科学合理,部分与招标文件载明的不一致,有的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为操作中标提供了可能;评标报告内容不完整,缺乏统一和规范;评标专家业务不对口,组成不符合规定,评标时间短,评标专家的权利和责任不够明确。

  此外,一些地方和部门不顾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仍然在设置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项目,阻止其他地区和行政企业进入;少数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而且由直接转为间接的趋势,方式也更加隐蔽,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的行为和服务有待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下一步招投标工作的重点

  (一)强化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国有投资有效使用

  国有投资包括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国有投资是社会公共财产。为减少社会公共财产的流失,减少使用中的漏洞,不少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制定法规和政策的时候,将公共资金和私人资金区别对待,对公共资金实行了一套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监督重点放在了对公共资金采购的监督管理上。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目前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国有投资工程的情况,今后,我们要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的重点转向国有投资工程。对国有投资和非国有投资项目区别对待,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即要保证国有资金的使用效益,又要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政府投资条例》,七部委正在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其着眼点都是加强国有投资特别是政府投资的管理。我们也在修改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采取措施,加强国有投资招标投标管理。其中措施之一就是逐步在国有投资工程中强制使用政府统一编制的资格预审范本、招标文件范本、合同范本以及评标程序和办法。这方面,世界银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以招标文件为例,要求使用世行资金的项目“借款人应使用世行发布的合适的标准招标文件样本。”“任何改动只能在资料表或合同资料表或特殊合同条款里,但不得对银行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标准文字进行修改。”这样的规定,规范了招标文件的编写,减少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不公正条款,也减少招标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工作量,值得我们借鉴。[page]

  当然,加强国有投资特别是政府投资管理,其治本之策是继续推进政府投资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政府按照专业机构相对集中管理政府工程的原则,参照国际惯例,设立工务局等机构,建立责权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二)突出重点环节,保障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开透明

  工程招投标一些重点环节,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公平、公正竞争,也是容易产生腐败的环节,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严格规范。这些重点环节包括资格预审评标、公示、投诉等。

  1、规范资格预审环节规范资格预审是防止招标人暗箱操作,投标人围标串标的关键环节,也是预防工程招标领域腐败的重要一环,必须加强管理。对依法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实行资格预审的,应当成立专门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国有投资工程资格预审委员会中的评委,也应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以确保资格预审评委的专业性。要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进行量化,资格预审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逐步取消资格预审合格企业数量的限制。凡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避免因资格预审通过家数过少而导致的串通投标,实现资格预审标准化、科学化。

  2、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

  规范评标程序,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目的是要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机制的作用,通过科学的评标办法,引导企业提高素质、加强管理注重信誉,从而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要加强对评标的监督管理,完善低价中标法和综合评审等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中标的方法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减少腐败,节约投资。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不成熟,配套措施不完善,在市场发育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技术较为简单的工程中可以实行这种方法。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经低价中标中出现的问题,分析研究这样的评标办法对建筑和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利弊分析,以决定我们的政策导向。

  综合评审仍然是主要的评标办法。对综合评审评标方法,目前要进一步探讨科学合理的评标指标设立,使发包方通过这种评标办法能够选择一支造价合理、素质较好的队伍、体现物有所值,为保证质量、工期和安全打下基础。同时要减少这种评标办法中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人为因素,从而减少可以操作中标的腐败空间。对于标底,要重新界定其作用,对设有标底的,标底的作用只作为判定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报价差异等情况的参考,不应成为中标的直接依据,严防利用标底操纵中标。要从法规制度和管理上堵塞这个漏洞。

  3、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树立专家评标的权威性

  评标专家对维护评标的公正公平、保证评标质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对专家的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统一专家的的专业划分标准和门类,完善评标专家的专业配置,继续增加专家的数量,特别是增加特殊专业和资深专家的数量,控制评标专家出场频率,以满足工程评标的需要;二是完善专家保密制度,严格专家的抽取、通知、进场程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完由信息系统自动完成,防止泄露专家情况;三是加强专家评标过程的行为管理,通过评标现场监督、评标现场录像、评标文档抽检和综合能力评估等方式评价专家的评表态度和质量,建立违规违纪即使取消资格的清出机制,对评标不认真、不负责任、职业道德差的“专家”要严肃处理;四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素质和水平,做好专家的资格认定工作,实行持证上岗。

  4、推行、完善公示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对依法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结果、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在没有社会投诉的情况下才能进入下一程序和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以确保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以公开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和公正。

  5、加强对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是法律法规赋予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是招投标监管机构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对招投标活动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七部委第11号令)的规定,针对投诉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如投诉的管辖评标复议、投诉时效、投诉质证活动的组织等,制定投宿处理的实施细则,尽快解决招投标纠纷,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发挥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

  自1994年以来,在党中央、中纪委领导同志的关心、支持下,建设部和监察部密切配合,推动了有形建筑市场的发展。吴官正在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的工作报告中谈到深化改革,不断推进治本抓源头工作时,要求:“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完善建筑市场监控体系和信用体系。”

  当前,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文件的精神,对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论是否定位为“重点工程”、“开发区工程”,都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运用好有形建筑市场这一载体强化对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充分发挥有形建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

  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抓好信息服务功能。利用有形建筑市场掌握的数据资源,作为一个权威机构及时发布有关招标投标的价格、劳动力供应等方面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价格服务。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各方的信用档案,公布失信行为,在建筑市场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目前,天津、内蒙古、福建、广东、甘肃、青海等省市的人大常委会已将有形建筑市场写入了有关的条例或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们将争取在《建筑法》中,明确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律地位。

  (四)严格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

  进一步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规避招标代理行为。要继续完善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调整招标代理资格等级标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资格认准,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严格招标代理的市场准入。通过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强化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企业守信经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复审,加强对市场准入后的市场行为监督。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和收受中标单位回扣,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泄露标底,接受投标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业务、串通投标等严重违法违规的企业,坚决清理出去。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工程招标代理制度。[page]

  (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约束和惩戒机制

  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证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举措。要制定《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尤其针对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招投标过程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黑白合同等突出问题,制定信用标准,明确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要明确信用评价方法,对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加强招标投标诚信建设。将招标投标当事人在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阶段的各种失信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将其信用状况与其投标工作挂钩,引导信用好的企业多中标,使得不守信用的企业得到制裁。

  (六)继续健全招标投标法规,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要针对目前工程招标投标存在中的突出问题,继续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并修改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规定。

  要加强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招标投标法规框架,但是,将这些法规落到实处,还有一段较长的路要走。我们将陆续组织调研组,到部分地区了解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加强招标投标的行政执法监督。

  (七)加强队伍建设

  目前,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基本上都是事业编制,有些地方招投标管理费被取消后,办公经费没有解决,队伍稳定受到影响。因此,要积极取得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将招投标监管机构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编制序列或者财政全额拨款,妥善解决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

  各级招标投标办公室和交易中心,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内部管理和考核,加强廉政建设,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抓好法律法规和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加强业务研讨和交流,提高监督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依法行政、文明高效的队伍,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做好人才的储备和培养。企业间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部门间的竞争一定程度上也是人才的竞争。要在全国培养出一批招标投标业务专家,依靠这些专家写出代表行业水平的政策、法规。

  (八)广泛开展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一项基本功,是制定政策、指导工作的基础。希望能够围绕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工作中遇到影响我们发展的重大问题,例如要围绕资格预审程序和办法;评标程序和办法;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对象、方式、方法和内容;交易中心发展;招标代理业务发展和规范等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找出解决办法,从而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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