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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华油石油公司申请执行辽宁营口华油实业公司对第三人沈阳龙源石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2 01:55:35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执他字[2000]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0]内高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A电业局物资供应公司、北京B公司申请执行辽宁省营口B实业公司、辽宁省营口市C加工厂联营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执他字[2000]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内高法执请字第1号关于A电业局物资供应公司、北京B公司申请执行辽宁省营口B实业公司、辽宁省营口市C加工厂联营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执行法院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补充提供的材料,该案所执行的辽宁营口市B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营口B)对第三人沈阳D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D)的到期债权是经营口仲裁委仲裁确认的,且营口B已经向营口中院申请执行。A中院在执行前已经与营口中院沟通,故A中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债权。同样因为该债权已经仲裁确认,第三人沈阳D无权对该债权的存在与否提出实质上的异议,因此是否对其事先通知,并不能影响执行结果。沈阳D与营口B之间虽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没有明确的还款期限,故可以依法认定营口B可以随时请求其履行,执行法院可以随时根据营口B的申请恢复对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因此执行中已经扣划的款项不应退还给沈阳D,但应将执行结果告知营口中院,以便及时扣减营口B对沈阳D的可执行债权的数额。至于有关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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