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导读:
核心内容:当遇到代位权纠纷的时候,应该怎么做?下面由法律快车债权债务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诉人长葛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工程款,所以本案是代位权诉讼,依据合同法解释,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排他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长葛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李x光依法代替债务人郑州xx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次债务人长葛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欠款,本案案由应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长葛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列为本案被告,而郑州xx奥克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应列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长葛市区颖川路,所以平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不当,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长葛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延伸阅读】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如果合同因违法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诉讼时效,则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债务人的过错造成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债权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这时债权人才可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履行期,债务人就不能对其债务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债权。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债权,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债权范围之内,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法律亦未要求债权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造成不能实现的危险。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当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一个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有一定限度的,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如果超过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而行使代位权,就是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因为债务人对超过自己债务的部分有权自主处分而不受任何人的干涉。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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