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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债权人的权利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6 05:21:59 人浏览

导读: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得到只质一般的飞跃。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随着而来的债权债务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制度规定的相当详细,那么担保合同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得到只质一般的飞跃。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随着而来的债权债务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我国法律对债权债务制度规定的相当详细,那么担保合同债权人的权利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担保合同债权人的权利规定

  1、债权人代位权。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债权人只能要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对其他人产生任何影响。所以,债务人同第三人的关系与债权人无关。

  2、免除债务权。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免除债务的全部。

  3、债权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 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 享连带债权。

  4、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担保人的义务

  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

  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

  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三、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现在大家的法制意识都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如果您有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难以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建议您通过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担保合同债权人的权利规定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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