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无效的担保责任认定
导读: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抵押担保也成为借贷时的一种常见形式。当借贷者不能支付债务债券的款项时,资金解除方可以按照协议约定,将借贷者的相应资产出售,来使得借贷者有了偿还的能力。那么,抵押无效的担保责任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抵押无效的担保责任认定。
1、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2、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7、17条: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的担保,担保无效,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借款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8条:法人内部职能部门为担保人,担保无效。银行知道或应知其为职能部门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银行不知或不应知的,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5、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法律快车小编认为抵押无效的担保责任认定也是遵循《担保法》和《债权法》的相关要求。抵押与质押相比,不需要对质押物进行妥善的保管,减少了债权人的义务范围,因此更加的简便易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抵押担保的方式也成为目前社会上使用最为广泛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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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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