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的诉讼时效裁判规则
导读:
实践中对自然债务能否适用抵销存在争议。倾向性意见认为:自然债务与时效期间内债务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丧失胜诉权,并不排除债权人的私力救济,故时效消灭一般不排除抵销权,但如适于抵销的状态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则一般不得抵销。
1. 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
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2. 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
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3.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
《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4. 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
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
5. 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
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6. 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
7. 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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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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